《东方法学》杂志:可将ICO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予以规制

【链得得播报】链得得(微信号:ChainDD)5月9日讯,近日,《东方法学》杂志刊文指出,数字货币不是刑法上的货币,以数字货币为募集对象或发行新的数字货币作为回报的ICO行为,不构成刑法上的货币犯罪。数字货币不是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对象,因此ICO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。
但是,文章也指出ICO行为可界定为以数字货币为对象的“准众筹”,不是证券行为,亦不能上升为证券类犯罪行为。实然层面上,“拉人头”和“收取入门费”式ICO骗取财物行为可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罪,在区分投资者错误认识类型和程度基础上判断ICO行为也可以构成诈骗罪。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将ICO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予以规制。

查看更多资讯

评论(0

Oh! no

您是否确认要删除该条评论吗?

分享到微信